围绕合同订立、履行、违约与解除的全过程,提供以证据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案。
货款催收、质量异议、交付不符、验收标准争议
工程款结算、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签证变更
租金拖欠、提前解约、押金返还、维修责任
加工定作、成果验收、报酬支付、损失承担
本金利息、担保责任、诉讼时效、债权追偿
违约金调整、损失举证、可得利益、定金罚则
从商业实质出发设计法律方案,先判断争议是否值得进入诉讼,再决定路径。
执业 10 年以上,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与公司商事领域的诉讼与非诉工作,担任 5 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在商事争议解决中,注重先判断争议是否值得进入诉讼、可能的回报区间在哪里,再决定诉讼或谈判路径,避免当事人陷入高成本、低回报的诉累。
合同争议的胜负,多数在开庭之前就已经决定——取决于证据链条是否完整、争议焦点是否清晰,以及当事人的商业目标是否被真正理解。执业理念 · 李章虎律师
从初步沟通到结案归档,节点清晰、进展可查。
了解案情与争议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可承接范围
审阅合同与证据,出具争议焦点与效力初步意见
明确诉讼或谈判路径、周期与费用,签订委托手续
按节点推进立案、庭审或谈判,定期反馈进展
以下为当事人最常提出的问题,答案均标注法律依据。涉及具体案件的判断,需结合证据材料单独分析。
以违约为由起诉,需要就三项要件逐一举证:一是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即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二是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等;三是我方因此遭受损失,且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实务中,第一项与第二项往往通过合同文本、往来函件、交付凭证、验收记录即可完成;第三项的损失举证是难点,尤其是可得利益损失,需要有可预见性与确定性支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被诉方常见的抗辩路径可归纳为四类:
一是主体抗辩,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或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效力抗辩,主张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或可撤销;三是履行抗辩,主张我方已依约履行,或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四是责任抗辩,主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免责或减责,或提出诉讼时效届满抗辩。
此外,若原告主张违约金,还可请求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酌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需要区分两个概念: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法院仍应受理。但对方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成立,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若对方未提出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
另外,时效可因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中断,中断后重新起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损失的 130% 作为"过分高于"的参照标准。主张调减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就实际损失金额、违约情节、当事人过错程度等提供证据。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也可以请求增加至损失数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条可以主张,但支持率取决于证据的确定性。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务中需要证明三点:一是该利益具有现实可能性而非纯粹臆测;二是损失金额有可计算依据(如同类交易价格、既往经营数据、已签订的转售合同等);三是该损失在订约时属于违约方可预见范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这取决于三个变量:证据是否扎实、对方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诉讼成本与预期回报的比例。
若证据充分、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争议金额较大,诉讼或仲裁是更有效的路径;若证据有瑕疵、对方已无可执行财产,或双方仍有继续合作的商业需求,则谈判和解、分期履行的方案往往更划算。
需要提醒的是:谈判不影响时效中断的认定,但若长期无实质进展,仍需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固定权利。
围绕举证、抗辩、时效与赔偿的办案实务笔记,每篇对应一个可操作的具体问题。
合同成立有效、违约行为、损失与因果——逐项拆解举证要点与常见缺证据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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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 →时效起算、中止中断、届满后起诉权与胜诉权的区别,及催款函的证据价值。
阅读全文 →以实际损失 130% 为参照的司法口径、举证责任分配与条款设计建议。
阅读全文 →可预见性规则、现实可能性与可计算性三点举证,以及订约时的证据留存。
阅读全文 →证据扎实度、对方履行能力、成本回报比——正式委托前的研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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