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给了“事后调整”的通道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是一项法定的调整机制,目的是避免违约金条款异化为纯粹的惩罚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二、什么是“过分高于”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比例,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损失的 130%作为参照标准。也就是说,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 1.3 倍,被认定为“过分高于”的可能性显著上升。
但需要注意,这只是参照而非绝对标准。法院在裁量时还会考虑:
- 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故意违约还是过失)
- 违约行为的持续时间与影响范围
- 当事人缔约时的地位是否平等
- 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提示义务的,可作不利解释)
- 预期利益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三、谁来举证
主张违约金过高并请求调减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被告需要证明:
- 原告实际损失的数额(往往需要反证,因为原告不会主动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 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显著差距
反过来,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也可以请求增加至损失数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四、条款设计的现实建议
基于上述规则,违约金条款不宜盲目抬高。理由很直接:过高的约定在诉讼中大概率被调减,反而削弱条款的威慑力。
更稳妥的做法是:
- 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两者并行主张
- 违约金水平参考行业惯例与实际可能损失,保持在合理区间
- 在履约过程中主动留存损失证据(费用票据、替代交易凭证、经营数据)
- 对重要的长期合同,可考虑约定分档违约责任,随违约程度递增
办案手记
我们见过不少当事人把违约金写成“每日千分之五”,以为这样对方就不敢违约。真到了法庭上,这个数字往往被砍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水平,当事人反而不理解。
更有效的做法是:把违约金与损失举证绑定——约定“违约金按实际损失加一定比例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损失的认定方式。这样即便被调整,也是在合理基数上调整,而不是从虚高的数字上大幅砍削。
本 文 要 点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一般以实际损失的130%作为“过分高于”的参照标准,主张调减方负举证责任。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守约方也可请求增加至损失数额。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的处理方案需结合完整的证据材料与事实情况单独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