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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条文速查

常用合同法条要旨

平台归纳 · 12 条高频条文的要点速查
以下为平台团队对条文要旨的归纳概括,仅供快速定位与理解条文方向,不构成条文原文。条文全文请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公布文本为准。援引条文处理具体事务前,请核对原文或咨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一百八十八条 条

诉讼时效(总则编)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时效届满不消灭起诉权,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四百六十四条 条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四百六十五条 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四百九十条 条

合同的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五百零九条 条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五百二十五至五百二十七条 条

三大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顺序,一方未履行前对方可拒绝受领给付)、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请求)、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等法定情形的,可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五百三十三条 条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案件情况公平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五百六十三条 条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致目的不能实现等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五百七十七条 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五百八十四条 条

损失赔偿范围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五百八十五条 条

违约金及其调整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五百九十条 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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