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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后,违约金调减的举证分工

重庆合同法律网|2026-10-02|阅读约 5 分钟

一、规则脉络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确立违约金调整规则: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2023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号)对此作了细化,实务中需要注意举证分工的重新安排。

平台提示本文为实务要点归纳,具体条文表述请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文本为准。

二、举证分工的实务口径

  • 主张调减的一方先行动: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就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供损失范围的证据线索。
  • 守约方的反证义务随之而来:违约方完成初步举证后,守约方通常需要就其实际损失、可得利益范围作出说明并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法院的裁量因素: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司法实践常以实际损失的一定倍数(如 130%)作为"过分高于"的参照,但并非机械适用的硬性红线。

三、给企业合同管理的启示

第一,违约金条款不要"拍脑袋"写高额比例,应当与合同金额、履行周期、可预见损失大致匹配,过高条款在诉讼中大概率被调减,反而失去威慑的确定性。第二,履约过程中的损失证据(停工记录、采购替代合同、财务凭证)要有归档习惯,事后补证往往来不及。第三,收到对方调减主张时,及时整理己方损失证据并作出说明,避免在举证分工中陷入被动。

本笔记为平台团队实务归纳,供了解规则框架使用;具体案件的违约金策略请结合合同文本与证据情况正式咨询。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合同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知识产权、公司商事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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