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免责与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一、主张免责的一侧
第一步,收集不可抗力存在的官方证明,并固定其对履行造成的具体影响与持续时间,把事件与履行障碍的关联说明清楚。
第二步,证明己方已经及时通知并持续提供证明,尽到减损义务,避免扩大部分被归责,把程序履行的记录完整呈现。
第三步,按照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并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提出清算方案,使主张既有免责又有善后安排。
二、被主张免责的一侧
第一步,核查对方是否及时通知、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指出程序上的瑕疵与不足,把抗辩建立在程序环节上。
第二步,论证该事件与不能履行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其影响被明显夸大,把争议引向因果关系的判断。
第三步,指出对方存在迟延履行在先,或者事件本身属于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主张不能免责,把责任重新归于对方。
三、争议解决中的务实安排
对确实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交易,双方可以协商分担损失,例如共同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避免陷入长期的诉讼对抗。
在协商中可以把不可抗力的影响与后续合作结合起来,例如调整履行期限、变更交付方式,使交易在新的条件下继续。
对无法继续履行的交易,应当尽快完成清算并办理相关手续,减少事务性环节的时间消耗;对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通过书面对账确认清楚,避免在处理过程中出现新的分歧。主张免责的一方在协商中宜主动提出可执行的解决步骤,既体现诚意,也为后续可能的争议留存有利记录,使双方在理性基础上尽快了结该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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