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免责与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一、误判一:生意不好做就是不可抗力
经营亏损、成本上升、市场行情变化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据此免除违约责任,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混淆。
把商业风险包装成不可抗力,往往在举证阶段就会被识破,反而影响其他主张的可信度,得不偿失。
对确实受到市场冲击的交易,可以通过协商调整履行方式来解决,而不是强行援引不可抗力,选择正确的路径更重要。
二、误判二:发生了不可抗力就自动免责
免责需要履行通知与提供证明的义务,并根据影响程度确定,通知不力的还可能就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程序义务不可忽视。
因此事件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启动通知与取证动作,而不是等到对方催告时才被动回应,主动履责能显著提高免责的成功率。
对已经尽到通知义务但仍造成损失的情形,可以就扩大部分的责任与对方协商,把责任分配说清楚。
三、误判三:先自己逾期了再拿不可抗力说事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逾期在先的,抗辩难以成立,风险由己方承担,时间顺序在这里至关重要。
因此对已经临近或者超过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优先考虑尽快履行或者与对方协商延期,而不是寄望于后来的不可抗力。
对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履行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并说明情况,争取对方的理解;对已经逾期的部分,可以主动提出补救方案并承担相应责任,用积极态度换取对方的配合,避免争议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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