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免责与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一、不可抗力的三个特征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个特征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判断时应当逐一核对。
常见的例如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政府依法采取的强制性管控措施,是否构成仍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免责的范围「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确定,可能是部分免除,也可能是全部免除,取决于影响的具体程度,需要量化说明。
二、免责需要满足的两个前提
第一,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知的内容应当说明不可抗力对履行的影响,并对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第二,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例如政府部门公告、气象或者灾害证明、运输中断证明,用以佐证事件的真实存在与影响范围。
两项义务未履行的,即便确实存在不可抗力,也可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程序动作与实体主张同样重要。
三、与情势变更、商业风险的区分
不可抗力侧重于履行不能,情势变更侧重于履行明显不公平,两者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商业风险是指市场主体应当自行承担的价格波动、需求变化等风险,通常不构成免责事由,这一点在合同审查中需要特别提示。
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先判断事件属于哪一类,再选择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对介于两类之间的事件,可以在主张中同时准备两套方案,根据审理中证据的采纳情况适时调整,保持策略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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