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赔偿范围与可预见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常见的测算口径
差价法:用替代交易的价格与原合同价格的差额计算损失,适用于标的物具有公开市场价的场景,计算直观且容易核对。
利润法: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净利润计算,通常需要扣除因未履行而节省的成本与费用,把毛利润还原为实际的净损失。
生产损失法:停产、停工造成的经营损失,按照同期的实际产出与合理利润率测算,需要经营数据支撑,避免口径过于宽松。
二、测算中的扣减项
应当扣除因违约而节省的成本,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替代收益,避免重复计算导致请求虚高,也符合损益相抵的思路。
还要考虑受损方是否尽到减损义务,未及时减损的部分需要相应调减,体现责任自负的原则,也让主张更具说服力。
对多项损失并存的案件,建议制作一张测算表,逐项列示金额与依据,便于裁判者核对,也便于对方逐项质证。
三、利息与期间的计算
对已经发生的资金占用,可以主张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通常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把时间成本纳入损失范围。
对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明确其发生的期间,例如按销售季或者项目周期计算,使计算的时间边界清晰,便于核对与认定。
对分次发生的损失,可以按时间分段计算并汇总,把每一段的依据分别列明;对已经收回或者折价的财产,应当在损失中相应扣减,把实际净损失呈现出来,使主张更具说服力。在按市场差价或者替代履行成本测算时,应当选定客观合理的参照标准与价格时点,并保留相应的询价记录与凭证,避免因计算标准随意而被对方质疑,导致主张的金额被大幅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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