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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一、主张解除的一侧
第一步,核对是否满足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选准解除的依据,避免多头主张削弱说服力,把事实与条款准确对应。
第二步,按照程序发出解除通知并固定送达证据,必要时直接起诉请求确认解除,把解除的效力在程序中确定下来。
第三步,同步准备清算方案,把返还、折价与赔偿一并主张,避免解除后遗留悬而未决的事项,减少后续的争议。
二、反对解除的一侧
第一步,指出对方的解除事由不成立,违约程度尚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把争议拉回到违约程度的判断上。
第二步,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异议证据,避免因沉默而被认定为默认接受解除,异议的及时性对后续抗辩很重要。
第三步,主张继续履行,或者要求对方对不当解除承担赔偿责任,把对方的解除行为定性为违约,保护自身的合同利益。
三、诉讼中的应对要点
在诉讼中应当围绕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展开,把履行的全过程、催告的过程与对方的违约事实完整呈现,帮助裁判者作出判断。
对已经解除的状态,可以就返还与赔偿提出具体的方案,避免只争论解除是否有效而忽视实际利益的分配,确保争议得到实质解决。
对可能出现的部分解除、部分继续的情形,可以评估并提出替代方案,例如调整履行方式或者缩短期限,为裁判提供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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