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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一、误判一:不想要了就能解除
并非任何违约都能解除合同。一般瑕疵通常只能主张修理、减价或者赔偿,达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时无权解除,这是法定解除的核心门槛。
误以为可以随意解除而单方停履的,反而可能被认定为违约,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把自己的有利地位变成被动局面。
对确实希望退出的交易,可以评估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条件,通过合同事先约定的解除情形来实现退出,比援引法定解除更为稳妥。
二、误判二:口头说解除就算解除
解除需要有效的通知到达对方。口头解除难以举证,一旦对方否认,解除的效力就可能不被认可,此前的动作等于白费。
因此即便双方已经口头谈崩,也应当补一份书面解除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把动作做完整,确保解除的效力有据可查。
通知中应当写明解除事由,与后续诉讼中的主张保持一致,避免前后表述矛盾而被质疑解除的真实性。
三、误判三:解除通知发出后就不用再管
解除伴随着清算义务。货物如何返还、款项如何结算、损失如何主张,都需要在解除之后及时处理,置之不理可能导致新的损失。
对已经解除的交易,应当及时收回己方交付的财物或者资料,防止对方继续使用而产生权属或者保密方面的争议。
对可能存在的后续影响,例如已经发生的担保、已经对外作出的安排,也应当一并评估并作出应对,避免解除带来连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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