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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与抗辩

情势变更问题上容易被误判的三种情形|重庆合同法律网

重庆合同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与重新协商):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误判一:涨价了就可以要求改价

一般性的价格上涨属于商业风险,不能援引情势变更。只有达到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且明显不公平的程度,才可能适用。

因此主张之前应当先评估变化的幅度与异常程度,避免把正常的市场波动当成法律事由,徒增成本且难以获得支持。

对价格波动频繁的行业,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提前约定处理方式,比事后主张情势变更更为可靠。

二、误判二:情势变更等于不可抗力

二者并不相同。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情势变更则导致履行明显不公平,适用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都不同,不能混用。

错误地套用另一套规则,可能导致主张的方向偏离,浪费举证成本,也会让裁判者难以把握请求的性质。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先判断事件的性质与后果,再选择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必要时可以在主张中区分主次,避免全盘落空。

三、误判三:可以直接不履行等对方来告

擅自停止履行可能构成违约。正确的做法是协商、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而不是单方停摆,停摆本身会带来违约风险。

即便认为情势变更成立,也应当保持基本的通知与沟通,让双方处于可以协商的状态,而不是任由关系恶化。

对确实需要暂停履行的情形,可以先与对方沟通并说明理由,把暂停的期限与后续安排一并提出,尽量降低对交易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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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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