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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与抗辩

情势变更之下,价款与损失怎么调整才算公平|重庆合同法律网

重庆合同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与重新协商):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调整的常见方式

一是调整价款或者报酬,使双方合理分担变化带来的额外成本;二是变更履行的期限、数量或者方式,使履行在新的条件下可以继续。

调整的目标是恢复双方利益的均衡,而不是让一方独享变化带来的收益,也不是让一方独自承担全部损失,公平原则是核心考量。

对于长期合同,还可以考虑分段调整,把变化的影响按时间区间分别计算,使方案更精细,避免一刀切带来的新的不公平。

二、损失分担的计算思路

可以用成本变动的比例测算合理的分担区间,结合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与双方的议价能力综合判断,形成有依据的分担方案。

如果选择解除合同,需要清算已经履行的部分并处理双方的返还与赔偿,注意避免重复计算同一笔损失,防止一方获得超额补偿。

测算结果应当以书面表格呈现,列明基础数据来源与计算过程,提高方案的说服力与可执行性,也便于双方在此基础上继续协商。

三、与违约金、定金条款的关系

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的,通常不属于违约,违约金的适用需要重新评估,一般不宜直接按照原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定金,解除时应当按照定金规则处理,同时注意与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重复或者失衡的结果。

对已经支付的款项,可以在清算中按公平原则处理,例如全额返还、部分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具体取决于已经履行的程度与双方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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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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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知识产权、公司商事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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