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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与抗辩

主张情势变更,需要证明哪些事实|重庆合同法律网

重庆合同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与重新协商):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证明基础条件变化的客观性

政策文件、行业价格指数、主管部门公告、权威市场报告,都是证明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常用材料,应当尽量选择来源权威、可以公开核验的文件。

变化的时间点要与合同成立时间相对照,说明变化确实发生在签约之后,而不是签约时就已经存在,这一时间对比往往决定主张能否成立。

对价格类变化,建议用连续的指数数据或者公开报价记录,展示变化的幅度与陡峭程度,让裁判者能够直观感受到变化的异常性。

二、证明不可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可以用签约时的市场环境、行业惯例、双方磋商记录,说明当时的预期与后来发生的变化之间存在明显偏离,这种偏离是主张的基础。

如果该变化属于行业普遍波动、季节性涨跌,通常会被认定为商业风险,需要重点说明其异常性与罕见性,例如幅度远超历史区间或者伴随政策突变。

还要证明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用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数据加以量化,形成直观的利益失衡说明,避免仅作原则性的陈述。

三、协商过程的证据固定

重新协商的过程应当留痕,包括发函、会议记录、往来邮件以及对方的态度,用以证明己方已经履行了协商的前置义务。

如果对方拒绝协商或者消极应对,应当把这一事实记录下来,作为后续进入司法程序的正当理由,也能在裁判中获得有利的评价。

协商中提出的调整方案本身也是证据,能够体现己方主张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帮助裁判者形成对利益平衡的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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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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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知识产权、公司商事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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