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与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行使不安抗辩的一侧
第一步,系统收集对方经营恶化、涉诉、被执行等公开证据,形成一份经得起质证的证据包,把每项证据的来源与时间标注清楚。
第二步,书面通知中止履行并要求提供担保,保留送达凭证与沟通记录,把程序动作做完整,减少被指为程序违法的可能。
第三步,对方逾期不提供担保的,及时发出解除通知并核算己方损失,必要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把主动权和执行保障都握在手中。
二、被中止履行的一侧
第一步,核查对方主张的事由是否有据,指出其证据不足、来源不可靠或者与履行能力并无关联,把对方的中止行为置于质疑之下。
第二步,及时提供适当担保或者说明经营正常,促使对方尽快恢复履行,减少停工损失,也避免争议进一步升级。
第三步,对方无正当理由中止造成损失的,主张违约责任并保留追偿的权利,把因中止产生的额外成本纳入索赔范围。
三、第三方与担保人的处理
如果交易涉及担保人或者第三方担保,双方都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相关的争议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对已经提供的担保财产,可以评估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实现担保权利。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以把担保人纳入协商,通过增加担保或者调整担保方式化解风险;对涉及多个相对方的交易,应当协调各方的立场与动作,避免各说各话而使己方陷入孤立,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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