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与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约定履约保障条款
对金额较大、周期较长的交易,可以约定预付款、担保金、履约担保或者分期履行,从源头降低对方的违约风险,减少事后行使抗辩的必要。
还可以约定对方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的告知义务,以及己方据此中止履行的权利,使权利行使有据,减少对「确切证据」的争议。
对关键交易,可以约定担保的具体形式与比例,避免在争议时就「适当担保」的标准纠缠不清,把判断标准提前固定下来。
二、约定通知与担保机制
把中止履行的通知方式、担保形式与合理期限写进合同,使操作路径清晰可预期,减少临时争议,也让双方对流程有共同的理解。
约定对方未在期限内提供担保时的解除条件与清算方式,使退出机制顺畅,避免在争议发生时对是否满足解除条件各执一词。
对已经发生的交易,也可以通过对账单或者补充协议的方式补约定相关安排,弥补原先合同的空白,把既成的交易关系规范化。
三、约定风险信息的沟通机制
可以约定双方定期交流经营与履约情况的机制,使潜在风险更早暴露,给予双方调整安排的时间,而不是等到风险爆发才被动应对。
对涉及重点供应商或者关键客户的交易,可以约定重大事项的通报义务,例如股权变动、重大诉讼、资产处置等,作为风险预警的抓手。
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可以约定先协商后中止的处理顺序,鼓励通过沟通解决问题,把中止与解除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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