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误判一:有先后顺序就可以一直不付
顺序只赋予后履行方等待的权利,而不是无限期拒付的许可。对方履行之后,己方仍然须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抗辩不是逃避付款的长期借口。
长期以顺序为由拒不付款又无催告动作的,容易被认定为恶意拖延,反而承担违约责任,及时催告并保留记录才是正确的应对方式。
对确实无法履行或者不打算继续履行的交易,应当及时转为解除的路径,而不是一直停在抗辩状态,让法律关系长期悬置。
二、误判二:对方先履行了我却没有注意
对方可能已经履行但未通知。收到通知或者发现货物到场的,应当及时核验,避免错过行使抗辩的有利时机,也避免被认定已经接受履行。
对已经到场的货物,如果不打算接受,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妥善保管,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承担额外责任,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留痕。
在核验过程中,可以把发现的问题逐项记录并附上照片或者检测结论,为后续的扣减或者拒付提供直接的事实依据。
三、误判三:先履行方有一点瑕疵就能全额拒付
轻微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后履行方只能相应扣减,全额拒付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原本有理的一方反而陷入被动。
合理的做法是先要求对方补正,同时按瑕疵比例相应扣减,把主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既维护自身利益,又不给对方反诉的把柄。
对瑕疵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第三方检测或者鉴定,用客观结论确定扣减比例,避免各执一词而使争议长期悬置;对已经发生的轻微瑕疵,也可以通过协商以折价或者延长质保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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