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按未履行部分对应价款计算
先履行方未交付多少,后履行方通常就可以拒付多少对应的价款,按合同的单价或者比例核算即可,把拒绝的数额与未履行的部分精确对应。
分批履行的,按照未履行批次对应的金额拒绝,不涉及已经履行的合格批次,避免因超额拒绝而承担违约责任,也便于后续分批结算。
测算时应当列出交付清单与金额对照表,使拒绝的数额与对方未履行的部分一一对应,让计算过程清晰可核验。
二、履行瑕疵情形下的扣减
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可以主张修理、更换或者减少价款,减价部分与拒付部分应当明确区分,不能混为一谈,避免被认定为重复主张。
如果同时主张违约金,应当与拒付部分避免重复计算,防止被认定为请求重叠而遭调减,把两类金额的计算基础分别列明最为稳妥。
对已经使用但存在问题部分的使用利益,也可以在结算中一并考虑,力求总体的公平,把使用价值与瑕疵影响折算成相应的金额。
三、利息与损失的分列
对已经逾期的付款,可以按约定或者法定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与拒付的本金部分分开列示,避免把利息混入本金而影响计算。
因对方迟延导致己方产生的额外损失,例如仓储费、替代采购差价,可以一并主张,并提供对应的凭证与说明,形成完整的损失清单。
在合计主张时,应当制作一份汇总表,把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分项列出,并统一注明计算基准日,例如统一至起诉之日或者实际清偿之日,避免因基准日不一致而出现计算矛盾。在涉及抗辩与金额的争议中,应当把抗辩所对应的履期份额与主张金额对应起来,说明拒绝履行部分与对方未先履行部分之间的对价关系,避免因范围不清而被认为抗辩超出了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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