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行使抗辩的一侧
第一步,锁定双方义务没有先后顺序这一前提,找出合同依据、交易习惯或者历次履行的佐证,把抗辩的基础夯实,避免前提不成立而全盘失守。
第二步,用证据固定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并据此控制抗辩的范围与金额,做到有多少问题扣减多少,不夸大也不遗漏。
第三步,明确表达「愿意在对方履行后付款」的立场,占据履约诚信的有利位置,避免被塑造成赖账一方,这在调解与裁判中都会产生积极影响。
二、请求履行的一侧
第一步,先完成或者补正己方的履行,使对方的抗辩基础丧失,把主动权拿回来,此时对方再拒绝付款就失去了正当性。
第二步,用交付凭证、验收文件反驳对方「未履行」的主张,说明己方已经按照约定完成给付,把对方的抗辩消解在事实层面。
第三步,如果对方超出合理范围全额拒付,主张其构成违约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资金占用利息与因迟延导致的额外支出,把损失具体化。
三、对外表述与证据配合
在往来函件中主张抗辩时,应当把事实与理由写清楚,说明己方愿意在对方履行后相应履行,避免留下「无理拒付」的印象,这一点在调解与裁判中都会产生影响。
同时应当把支撑抗辩的证据随函附送或者提示对方可以查阅,例如检测报告、验收记录,让对方清楚己方的立场有事实基础,从而在谈判中作出让步。
对己方履行准备的情况也应当留痕,例如备货记录、资金安排说明,用以证明己方并非无意履行,而是依法等待对方的对待给付,从而把抗辩建立在诚信履约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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