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误判一:反正对方没做,我也就不用做
抗辩权以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为前提。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己方再不履行即构成违约,抗辩权也就无从主张,此前的道德优势会迅速转化为法律上的劣势。
因此收到对方履行通知或者发现货物到场后,应当及时核验并作出回应,不能置之不理,沉默在此时往往被解读为接受了履行而拒绝了自己的义务。
对确有瑕疵的履行,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具体问题,把抗辩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而不是笼统地以「对方没做好」为由拒绝全部给付。
二、误判二:对方有一点问题就可以全部不付
轻微的瑕疵不足以支撑全额拒付,超额行使抗辩的后果是己方反而要为拒付部分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量化问题并相应扣减才是稳妥做法。
合理的做法是先要求对方补正或者更换,同时按瑕疵比例相应扣减,把主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既维护自身利益,又不给对方反诉的把柄。
如果对瑕疵的程度存在争议,可以申请第三方检测或者鉴定,用客观结论来确定扣减的比例,避免双方各执一词而使争议长期悬置。
三、误判三:口头说一声就完成了抗辩
抗辩应当在正式文件或者诉讼中明确表达,并附上理由。仅仅口头抱怨或者含糊回绝,往往不构成有效的抗辩行使,届时可能被视为无故拒付。
因此即便已经口头沟通过,也应当补一份书面函件,把抗辩的意思表示与依据固定下来,为后续的谈判或者诉讼留下清晰的动作痕迹。
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时,应当把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一并陈述,形成完整的抗辩意见,而不是零散地穿插在答辩之中,以免被忽略或者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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