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行使的时机
同时履行抗辩通常是在对方请求履行时提出的对等拒绝,可以随催告或者诉讼一并提出,不需要事先单独发函通知,程序上相对灵活便捷。
抗辩本身并不消灭债务,只是暂时阻却对方的请求权。一旦对方完成履行,己方就应当相应履行,抗辩随之消灭,因此抗辩不是一劳永逸的挡箭牌。
如果长期不行使抗辩又接受对方的部分履行,可能被视为放弃了抗辩,之后再主张会面临困难,因此态度上应当明确,避免言行不一削弱自身立场。
二、与诉讼时效的配合
抗辩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当然消灭。即使对方的请求权已经超过时效,己方的抗辩空间依然存在,两者是不同层面的制度,不可混为一谈。
反过来,己方的履行请求权如果已过时效,主动起诉可能受挫,此时保留抗辩姿态往往更为有利,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而不必贸然启动诉讼。
因此对时效状态不清的往来债务,宜同时评估主动请求与被动抗辩两条路线,选择成本更低、把握更大的一条,必要时可以通过书面函件试探对方的立场。
三、抗辩与抵销的配合
如果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标的种类相同,可以主张抵销,把己方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在一定范围内对冲,这与同时履行抗辩可以配合运用,减少资金的实际往来。
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发生抵销的效力,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实务中应当注意把抵销的意思明确表达并留存送达证据。
对不适合抵销或者抵销后仍有余额的部分,可以继续通过抗辩或者诉讼主张,把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分层处理,往往比单一途径更能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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