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原则与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一、直接损失的计算
直接损失包括为配合对方而多支出的费用、因停工产生的窝工费,以及向第三方实际赔付的金额,通常有票据可以直接证明,举证难度相对较低。
计算时应当把票据、合同与付款凭证一一对应,避免出现金额与凭证脱节,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获得支持,实务中因证据不匹配而无法主张的损失并不少见。
对窝工费这类不易固定的支出,可以用工资表、现场记录、监理确认单等材料组合证明,尽量还原实际发生的成本,而不是给出一个笼统的估算数字。
二、间接损失的边界
间接损失例如预期利润,通常受到可预见规则的约束,只有在对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赔偿,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主张时应当说明该损失与对方不配合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并提供合理的测算依据,而不是仅凭估算给出一个数字,否则很容易在质证阶段被击破。
如果损失涉及多个环节的连锁反应,建议逐环节拆解并标注证据,减少裁判者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性,让每一个环节的损失都能得到相对客观的认定。
三、减损支出的处理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紧急转运费、临时租赁费、替代采购的差价,可以一并主张赔偿,前提是能够证明该支出确有必要且金额合理。
减损支出应当保留完整的凭证与说明,把支出与避免的损失对应起来,使裁判者能够看出该笔支出确实是为了减少总体损失而发生的。
如果减损方案有多种,应当选择成本较低、效果可靠的一种,明显不当的减损方式所产生的费用,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支持,甚至会引发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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