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书形式与实际履行补正):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一、主张合同成立的一侧
第一步,围绕「履行加接受」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把交付与收款的时间点对齐,形成一条可以自洽的事实线,让裁判者能够直观地看到双方已经在实际执行。
第二步,用磋商往来记录补足合意的内容,证明双方对标的、数量与价款并无实质分歧,只是缺少了一份正式文本,从而把形式瑕疵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三步,若对方以未盖章抗辩,用其后续使用货物、继续付款或者继续下单的行为予以反驳,证明其已经以行为接受了合同,形式上的欠缺已被实际履行所补正。
二、否认合同成立的一侧
第一步,重点攻击「主要义务」与「接受」两个环节,指出对方仅仅交付了样品或者部分货物,履行尚未达到主要的程度,不足以支撑合同的成立。
第二步,举证双方仍在磋商过程中,核心条款尚未达成一致,或者己方已经明确拒收、拒付,合同并未成立,把对方的主张消解在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中。
第三步,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异议记录,避免因长期沉默而被认定为已经接受对方的履行,异议动作应当尽早,越晚越难被采信。
三、谈判与和解的空间
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往往可以通过协商转化为一份补充协议,把双方的实际意思以书面方式固定下来,既解决争议,又维系了继续合作的可能。
在和解中可以把成立争议与后续的履行安排打包处理,例如确认已经发生的交易、约定剩余部分的处理方式,用一次协商解决多个层面的分歧。
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应当果断进入诉讼或者仲裁,避免长期谈判消耗时间与精力,同时注意在协商过程中不要作出可能被解读为承认合同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