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书形式与实际履行补正):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一、误判一:没盖章就等于没有合同
盖章只是合同成立的形式之一。只要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并相互接受,合同同样可能成立,把「没盖章」当作免责理由是相当危险的,往往在举证阶段就会被对方的履行证据瓦解。
反过来,如果对方已经履行而己方接受,再以未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存在,往往不会得到支持,还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可谓得不偿失,不如及早面对既成的法律关系。
对己方尚未盖章而对方已履行的交易,应当尽快补签书面合同或者以对账确认的方式追认,把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转化为书面证据,减少日后被对方反悔的空间。
二、误判二:发了货就算合同成立
发货本身属于履行行为,但如果对方明确拒收、拒付,缺少「接受」这一环,合同未必成立,此时应当及时处理货物与运输损失,避免货物长期滞留产生额外费用。
因此交付时应当尽量取得对方签收或者验收凭证,一旦对方拒收,要第一时间固定拒收的事实并及时止损,例如就地处置或者转运,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对容易发生拒收的交易,可以事先约定交货方式与拒收的处理规则,把可能出现的争议提前安排清楚,避免在争议发生后再临时协商而陷入被动。
三、误判三:在微信上聊过就算签了合同
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进行过磋商,但能否构成一份完整的合意,取决于内容是否涵盖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条款,缺少核心条款则难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如果往来记录中已经明确了标的与价格,并且一方据此履行、对方接受,那么聊天记录同样可以成为合同成立的有力证据,关键在于内容的完整性与履行的印证。
为避免争议,重要交易仍应当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或者订单确认,把微信沟通仅作为辅助证据,而不是单独依据,这样才能在举证时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