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书形式与实际履行补正):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一、可以主张的部分
已经交付货物的,可以主张折价补偿,通常按照货物的市场价或者双方在往来中确认的价格计算,并附上价格依据,避免被对方以价格虚高为由压低补偿数额。
已经支付款项的,可以主张返还本金以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标准可以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点一般自付款之日起,直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为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运费、仓储费、安装费、检验费,可以一并主张赔偿,但需要提供对应的票据与合同依据,说明该支出与本次交易直接相关。
二、不能主张的部分
合同未成立时,通常无法主张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可得利益,因为这属于对合同效力的信赖之外的预期利益,缺乏合同基础的支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但如果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对方产生合理信赖并因此受损,可以依缔约过失责任主张信赖利益的赔偿,把损失限制在因信赖而实际支出的范围内。
主张前应当区分清楚哪些属于信赖利益、哪些属于期待利益,避免因请求性质不清而被整体驳回,实务中常见因混淆两者而导致本可获得的赔偿也一并落空。
三、税务与发票处理的影响
合同未成立但已经开具或者接受发票的,应当按照税务规定及时处理,例如开具红字发票冲销,避免因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符而在税务上产生额外的负担或者风险。
已经支付的款项如果被认定为不当得利而返还,相应的进项税额可能需要转出,企业在设计返还方案时应当同步考虑税务影响,把财务成本纳入整体测算。
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建议在返还前与财务人员沟通确认处理方式,避免出现法律上主张返还、税务上却因抵扣不当而被追缴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