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书形式与实际履行补正):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一、成立时点的三个判断口径
有书面合同且双方签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名或盖章之日为成立时点,多份文本签署时间不一致的,通常以最后签署的时间为准,这一点在补充协议较多的交易中尤需注意。
没有书面合同但已经履行的,以对方接受主要履行的时点为成立时点,接受可以是签收、使用或者付款等积极行为,也可以是在合理期间内不提出异议的消极状态。
仅有一方履行而对方尚未接受的,合同通常尚未成立,此时履行方可以主张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而不是主张违约责任,请求的性质不同,可获得的赔偿范围也不同。
二、成立时点会影响哪些事项
第一,影响违约的判断基准。合同成立在前,后续的履行义务才有依据,违约与否也才有评价标准,否则对方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约。
第二,影响违约金的适用。违约条款是否生效,取决于它所在的那份合意是否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自然不会产生违约金,当事人也就无从据此计算赔偿。
第三,影响赔偿责任的可预见性判断。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能力,以成立时点所处的经济与交易背景为准,成立时间越晚,可预见的信息可能越充分,赔偿范围也可能随之变化。
三、成立与生效、履行的区分
合同成立解决的是「有没有」这一事实问题,合同生效解决的是「有没有拘束力」这一效力问题,两者可以分离,例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需要条件成就才生效。
合同生效与开始履行又是不同层面。生效的合同可能约定延后履行,也可能因为约定了履行期限而需要在特定时点才开始实际交付或者付款,不能把三者混为一谈。
在争议中厘清这三个概念,有助于准确定位纠纷的性质:是合同是否存在之争,还是效力之争,还是履行迟延之争,主张的方向与举证的重点都会随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