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背景
某制造企业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量结算,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付款」,但未写明验收由谁以什么标准作出,也没写明「实际发生量」以发货签收量为准还是以投产合格数为准。合作一年多后,双方对其中三批货物的数量、质量产生分歧:企业认为部分来料在产线上报废,应从结算量中扣除;供应商认为货物出厂即已交付验收,损耗是对方生产造成的。企业据此拒付尾款,供应商发函催款,双方各持一份口径不同的对账单。
争议与处理思路
争议集中在三处。第一,条款如何解释:合同对「实际发生量」「验收合格」都未写判断标准,应按词句通常含义,结合合同其他条款、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与诚信原则综合确定(《民法典》第 509 条确立诚信原则;解释规则以官方文本为准)。第二,约定不明的补充:结算口径与付款时间均属没有约定,应先协议补充,协商不成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法律对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规定的补充规则处理(以官方文本为准)。第三,能否拒付与违约金:若供应方交付确不符合约定,企业可依《民法典》第 577 条主张违约责任;若仅属结算口径分歧,企业单方全额拒付,可能被认定自身迟延履行,反被依第 585 条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处理上宜先以对账、检测与函件锁定事实基础,协商不成再诉或仲裁确定金额;能否扣减取决于证据与习惯,不宜预设结果。本情景系真实纠纷常见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真实案件,不构成对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平台提示
本情景系脱敏改编,不指向真实案件,不含真实案号与当事人信息。平台提示:结算条款最容易埋雷,起草时写清三件事——结算数量按哪一节点认定(发货签收量、到货抽检量还是投产合格量)、验收由谁在什么期限内以什么方式作出、验收有争议时的处理流程;长期供货还应约定定期对账并书面对账确认,收到对账单不要沉默,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留痕。争议发生后先固定证据、再核算口径差异金额,避免因单方全额拒付被反向主张逾期付款责任。本站由李章虎律师团队创办运营,执业 10 年以上;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结合材料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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