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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

分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停止供货,总公司需要担责吗?|重庆合同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集团下属分公司因所在地突发情况影响物流,未向总公司报备即以不可抗力为由暂停向长期客户供货。客户因原料中断产生损失并索赔。总公司事后核查发现,该分公司的仓储尚有库存,实际具备部分履约能力,分公司负责人的判断存在偏差。客户在原料中断后已另行采购并产生额外成本,要求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总公司则在核查事发时段的库存与调度记录。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免责以「不能履行」与影响程度为条件。实务中通常认为,分公司对外作出的主张由公司承担相应后果,若实际仍有部分履约能力,全面停止供货可能被认定超出不可抗力的合理范围,公司需要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就尚未能履行的部分,可根据实际影响主张部分免责,内部可另行追责。

平台提示

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下的履约应对流程,明确暂停供货等重大决定的审批权限与判断标准。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先核实自身实际履约能力,再决定暂停范围与合作安排,并统一对外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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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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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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