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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违约金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没提示,还能用吗?|重庆合同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平台企业与入驻商家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商家延迟发货的违约金为订单金额的五倍。该条款位于协议附件中,平台在签约时未作特别提示,商家也未单独签署确认。多名商家因物流延误被平台扣划高额违约金,主张该条款未生效或应大幅调低。平台依据该条款从商家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了违约金,商家多次申诉未果,遂提出条款效力与金额调整两方面主张。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项下的违约金条款若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还需符合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要求。实务中通常认为,提供方未以合理方式提示、说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便条款有效,商家也可以另行请求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平台提示

签约时应当重点审阅附件与细字体条款,对涉及违约金、责任限制的内容要求对方明确说明。作为条款提供方,则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并留存提示说明的记录,避免条款因程序瑕疵被否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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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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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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