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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子公司擅自发解除函,总公司需要承担后果吗?|重庆合同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集团旗下子公司与某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因供应质量波动,子公司未经集团审批即向供应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供应商认为质量问题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主张解除不成立并要求子公司赔偿损失;子公司则认为决定由集团口头指示作出,应由集团承担。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项下解除是否成立,取决于事实是否满足法定情形,与集团内部审批无关。实务中通常认为,子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其对外发出的解除通知的法律后果由子公司承担;若解除依据不足,需要就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结合质量波动的影响范围与合同目的综合判断。

平台提示

发出解除通知前应当核实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必要时由法务出具书面意见,避免解除依据不足引发索赔。集团内部应当明确重大合同的决策与用印流程,把对外通知的权限统一到合同当事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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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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