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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与抗辩

合同里写明「价格涨跌风险自负」,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吗?|重庆合同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贸易公司与某电厂签订长期供煤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涨跌风险由供方自行承担」。履约第二年,煤炭市场价格出现超出预期的剧烈波动,贸易公司按原价供煤已严重亏损,主张该风险自负条款在极端情形下不应适用,要求对方按情势变更重新协商价格。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与当事人明确约定的风险分配条款之间存在适用先后的问题。实务中通常认为,合同已经就价格波动风险作出明确安排的,属于当事人自主确定的风险分担,主张情势变更通常难以成立;但若出现订立时无法预见的极端异常情况,超出该条款所能涵盖的风险范围且继续履行严重失衡,仍可能被纳入审查范围。

平台提示

签署长期合同时应当审慎对待风险自负条款,对涨跌幅设置合理区间与触发调价的机制。若确需接受此类条款,应在报价阶段把风险成本计入价格,避免事后主张调整时处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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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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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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