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会展服务公司与某品牌方签订年度推广合同,约定全年举办六场线下活动。特殊时期管控期间多场活动取消,双方口头同意顺延,但未签署补充协议。管控解除后,会展公司要求对已取消场次按已发生成本结算,品牌方则认为服务未实际提供,主张按未履行部分退款,并在事过一年后质疑对方是否可以再主张情势变更。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适用着眼点在变化发生的时点与协商过程。实务中通常认为,情形已经消失、履行条件恢复之后,再主张情势变更并使合同整体变更,通常难获支持;但已经发生的实际成本分摊,可以按双方当时的沟通、履行情况与公平原则处理。若双方曾就顺延达成一致,该一致本身即构成合同变更。
平台提示
合同履行受阻时应当尽快形成书面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把顺延、变更、成本分担写清楚。事后再主张情势变更,举证与说服难度都会明显上升,及时确认比事后争论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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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