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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与抗辩

项目经理同意对方缓付先供货,公司能事后追责吗?|重庆合同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安防设备公司与某项目总包约定,总包先付设备款,安防公司再进场安装。总包项目经理以工期紧张为由请求先安装后付款,安防公司项目经理口头同意,安排进场施工并完成安装,设备款 150 万元迟迟未付。安防公司内部认为未经审批,要求项目经理承担责任,并要求总包按原约定先付款。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项下的顺序利益,若已通过有权代表的同意而变更,原顺序抗辩的基础即可能不再存在。实务中通常认为,项目经理在其职务范围内的安排可能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公司难以仅以内部未审批为由对抗相对人;内部追责需以劳动合同、岗位职责与规章制度为依据,并证明项目经理存在过错及实际损失。

平台提示

工程类企业应当把变更履行的审批流程与项目经理的权限边界写清楚,重要变更以书面形式报批并留档。对外沟通中,涉及付款顺序调整的答复宜由公司统一出具书面意见,减少个人表态带来的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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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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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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