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原材料供应商与某加工厂约定,加工厂先结清上月货款,供应商再安排本月发货。加工厂称上月货款已经结清,供应商则称尚欠 43 万元,手中只有自己单方制作的对账单、送货单和几段微信催款对话,没有对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供应商据此暂停本月发货,加工厂主张供应中断造成损失。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适用前提是先履行一方确实未履行。实务中通常认为,主张对方欠付前期款项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单方制作的对账单证明力有限,但若能与送货单、发票、银行流水以及催款对话相互印证,形成清晰账目链条,被采信的可能性会提高;若账目本身存在争议,暂停发货是否适当还需结合争议比例判断。
平台提示
账目往来应当定期对账并要求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每月或每季度形成书面对账单。争议未清时暂停履行,宜以书面方式告知暂停范围与依据,避免一刀切停供引发新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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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