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材料供应商与某大型制造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月供货价值约 500 万元,约定上月货款结清后发货。制造企业因内部审批延迟,拖欠上月货款 5 万元未付。供应商即以对方未履行先付款义务为由停止全部供货,导致制造企业产线停摆,双方就停产损失发生争议。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允许后履行一方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但拒绝的范围应当与对方未履行的部分相当。实务中通常认为,仅 5 万元的欠款对应整条供货线的全面停供,比例明显不对称,供应商的做法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抗辩权,对由此扩大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较为稳妥的处理是按欠款比例暂停相应数量的供货。
平台提示
行使抗辩权要把握分寸,与对方违约的程度相匹配,避免因过度反应把自己置于不利位置。长期供货合同尤宜约定付款宽限期、暂停履行的程序与通知方式,把争议处理纳入可预期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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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