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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与抗辩

设备已经进场但基础工程没做完,谁的义务该先履行?|重庆合同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智能制造企业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产线集成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先完成厂房基础改造,智能制造企业再交付设备并支付首期款 260 万元。工程公司完成约六成基础工程后,要求智能制造企业先行交付设备;智能制造企业拒绝交付,工程公司遂主张对方违约并要求赔偿。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在本案中的作用是判断顺序义务的履行状态。实务中通常认为,基础改造完成属于设备交付与首期付款的前提条件,工程公司未完成自己的先履行义务,智能制造企业拒绝提前交付设备通常不被认定为违约;反过来,工程公司要求对方先行交付,可能构成不当请求。若延误已影响合同目的,还可考虑解除路径。

平台提示

集成类项目应当把里程碑与付款、交付条件一一对应,形成书面的进度确认机制。一方进度滞后时,另一方应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受阻事实与后续安排,把顺序义务的履行状态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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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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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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