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餐饮连锁企业与某食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每周分两批交货、货到付款。某周供应商只交付了约定数量的一半,餐饮企业据此扣住了当期全部货款 18 万元未付。供应商主张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已交付部分付款,双方就付款与交货的比例问题发生争执。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赋予同时履行情形下的一方拒绝权,但拒绝的范围应当与对方未履行的部分相当。实务中通常认为,供应商已交付部分的货款,餐饮企业一般仍需支付;对于未交付部分,可以拒绝相应的付款请求,也就是按未履行比例拒绝,而不是全额拒付,还需判断是否构成部分履行不能。
平台提示
遇到部分交货的情形,建议先按已交付合格数量结算付款,同时在收货单上注明短缺数量与处理要求,避免直接全额扣款引发新的争议。付款与收货的对应关系,应当在订单或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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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