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包装材料公司与某食品企业签订连续供货合同,约定月结 60 天。食品企业拖欠前两期货款共 95 万元,却仍要求包装公司继续按原计划供货;包装公司暂停供货后,食品企业主张供货中断造成产线停摆,要求赔偿。包装公司则认为对方既不付款又要求继续供货,属于典型的不履行。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抗辩权与解除权可以并存,但适用条件不同。实务中通常认为,对方拖欠已到期款项,供货方可以据此拒绝相应的继续履行请求,即暂停供货具有抗辩依据;能否进一步解除合同,则要看是否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并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等法定情形。停产损失的因果关系与对方过错也需一并考量。
平台提示
对方拖欠款项时,应当先书面催告并明确告知暂停履行的时间与依据,把抗辩权的行使过程留痕。是否解除合同,要结合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来判断,并在通知中写明解除依据与生效时间。
相关阅读:案例情景库 | 实务文章 | 常见问答 | 法条要旨速查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