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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与抗辩

货已经用掉了才想起对方没开票,还能拒绝付款吗?|重庆合同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制造企业与某零部件供应商约定,供应商交付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制造企业在 15 日内付款。供应商交货后未开票即要求付款,制造企业以未开票为由拒付;随后制造企业将货物投入生产使用,数月后仍以同一理由拒付,供应商起诉主张货款 76 万元。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互负债务;本案约定开票在前、付款在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空间有限。实务中通常认为,接受货物并使用,通常意味着认可交付义务已经履行,仅以未开票为由长期拒付货款,依据并不充分;较为稳妥的处理是要求对方补开发票,同时协商付款安排或按约主张逾期利息。

平台提示

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与付款的先后关系及期限,把发票类型、税率、开票时间写清。收到货物后如发现未开票,应及时书面催告并保留催办记录,不宜长期以未开票为由搁置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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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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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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