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制造企业与某零部件供应商约定,供应商交付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制造企业在 15 日内付款。供应商交货后未开票即要求付款,制造企业以未开票为由拒付;随后制造企业将货物投入生产使用,数月后仍以同一理由拒付,供应商起诉主张货款 76 万元。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互负债务;本案约定开票在前、付款在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空间有限。实务中通常认为,接受货物并使用,通常意味着认可交付义务已经履行,仅以未开票为由长期拒付货款,依据并不充分;较为稳妥的处理是要求对方补开发票,同时协商付款安排或按约主张逾期利息。
平台提示
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与付款的先后关系及期限,把发票类型、税率、开票时间写清。收到货物后如发现未开票,应及时书面催告并保留催办记录,不宜长期以未开票为由搁置付款。
相关阅读:案例情景库 | 实务文章 | 常见问答 | 法条要旨速查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