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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对方只是项目部盖了个章,这份供货合同算成立吗?|重庆合同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混凝土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发生供货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供货合同,价款约 300 万元。合同落款处只有建筑公司某项目部印章,没有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人自称是项目部负责人。供货完成后建筑公司拖欠 90 万元,主张项目部印章不能代表公司,合同并未成立。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把成立要件落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上,而项目部的印章是否足以代表公司,需要结合情形判断。实务中通常认为,项目经理或项目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使用项目部印章,且公司实际接受履行(如收货、验收、部分付款)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成立;印章有瑕疵的,还可从履行角度补正。

平台提示

签订合同时优先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留存对方签署人的授权文件。确已与项目部签约的,应当把送货单、签收人身份、验收记录与付款凭证完整保存,用履行事实补强合同的成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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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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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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