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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规则

公司欠货款的经办人离职了,供应商该盯住谁算时效起点?|重庆合同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五金供应商向某装饰公司供货,2023 年 3 月完成最后一批交付,货款 60 万元未结。经办人对账的采购员当年 7 月离职,供应商此后每年都向该采购员微信催款,对方偶尔回复「我帮你问问」。2026 年初供应商才发现,装饰公司早已收到过全部货物,账上一直挂账未付。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把时效起点落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而非经办人的变动。实务中通常认为,义务人是装饰公司而非其员工个人,自 2023 年付款期届满且未获清偿时,时效即可能起算;向已离职人员催告,通常难以构成对义务人的有效催告,宜向公司注册地址寄送书面催款函。

平台提示

交易中要固定「对谁主张」这一意识:货款催收应当直接指向合同相对方公司,寄送地址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经办人变动时,应及时通过公司名义的邮件、函件重新对接,避免催告对象错位导致时效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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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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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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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