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合作时,双方先签一份《合作备忘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或《意向书》,约定「细节后续再谈」,这在商业上很常见。但如果对方后来迟迟不签正式合同、甚至转头和别人签了,守约一方常会问:那份「不算数」的文件,到底能不能拿来说事?答案取决于文件写了什么,而不是它叫什么名字。
一、名字不重要,内容才重要
《民法典》第 464 条把合同界定为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 465 条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且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法律判断一份文件是不是合同,看的是当事人是否具体、标的是否明确、双方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而不是标题里有没有「正式」二字。
因此第一步是定性:把文件里能确定权利义务的条款逐条摘出来,看它只是记录谈判进度,还是已形成可执行约定。
二、常见三种性质,处理路径完全不同
- 一是磋商性文件。只写合作意向与原则性表述,并明确「本备忘录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的,通常不产生合同义务,一方中途退出原则上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若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可能落入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构成以官方文本为准)。
- 二是预约合同。合同编对预约设有专门规定: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文要旨归纳,具体内容以官方文本为准)。约定「三个月内签署正式协议」并交付诚意金的备忘录,易被归入这一类。
- 三是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如果文件已把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本约主要内容约定完整,双方可直接据此履行,实务中存在被认定为本约的可能。此时主张的是本约的违约责任,赔偿口径随之不同。
三、构成预约后:可以主张什么
依《民法典》第 577 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落到预约纠纷,通常有两个方向。
- 要求继续磋商、订立本约。实践中对能否判令「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存在不同做法:有观点认为强制缔约触及当事人意思自治,救济宜以赔偿损失为主;也有在预约内容具体、履行条件已具备时支持订立本约的情形。此类分歧须结合个案判断,不宜预设结果。
- 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更常见的落点。
四、赔偿能拿多少:实际支出与预期利润之争
《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条可预见性规则是预约纠纷的核心。
实践中的分歧集中在:违反预约的赔偿,是只赔信赖利益(为缔约和准备履行实际支出的费用、丧失的其他交易机会),还是可以延伸到本约履行后的预期利润。稳妥的做法是先把可直接举证的支出算清——诚意金、场地改造、为项目采购的辅材与专用设备、聘请中介的费用;预期利润则需额外证明对方订约时能够预见,难度明显更高。若文件约定了违约金,还可依第 585 条主张,但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对方可请求适当减少。
五、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 排他期与保密条款。这类条款即便主给付义务尚未确定,也常被认定可以独立生效。对方在排他期内与第三方就同一项目签约,本身即为重要事实。
- 诚意金、保证金与定金。款项性质不同,后果不同:若明确约定为定金,适用定金规则(具体规则以官方文本为准);若只是诚意金且未约定罚则,通常按返还及资金占用成本处理。收款方与打款备注都会影响定性。
- 「不受约束」条款。不少框架协议会写明「除保密、排他、费用条款外,其余内容不具法律约束力」。这句话一旦写上,主张空间会明显收窄。
六、给双方的操作提示
- 对期待签约的一方:在文件里写清时间表(何时签署正式合同、逾期如何处理)、排他义务与违约责任;大额投入尽量分批推进,并在采购、施工合同中注明以正式合同生效为前提。
- 对暂时不想被绑住的一方:如果确实只是初步接触,就把「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范围写明白,避免口头承诺与书面文件矛盾。
- 对双方:在意向书阶段把「谈成什么样算谈成、谈不成怎么办」约定清楚,比事后争论文件叫什么名字更有价值。
相关条文要旨可查本站法条要旨速查页;若涉及订立阶段的效力瑕疵,参见重大误解与欺诈下的撤销权与对应案例情景;同类问题见常见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