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免责与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一、讨论的焦点在范围
不可抗力条款的谈判焦点通常不在是否设置该条款,而在范围的宽窄。范围过宽,容易成为对方逃避履行的通道;范围过窄,又可能在真实事件发生时使本方陷入被动。合理的选择是把常见的客观事件纳入,同时把商业风险明确排除。
讨论时可以把近年在行业内实际发生过的事件作为例子,说明本方主张纳入或排除的理由,使讨论具有现实针对性。
二、本方的三项主张
第一,明确列举与本交易相关的客观事件,例如特定区域的自然灾害或运输通道中断。第二,明确排除价格波动、成本变化与第三方的一般违约等商业风险。第三,约定通知与证明的时限与形式,并约定事件持续较久时的协商与解除安排。
三项主张中,第二项常被忽略。缺少排除条款,对方可能在履行困难时主张不可抗力,把本应属于其自身风险的后果转嫁出去。
三、对方要求扩大范围时的应对
对方可能要求把上游供应商停产、汇率波动等事项纳入不可抗力。对此可以区分处理:确属不可归责的外部事件且无法通过替代安排避免的,可以有限纳入;可以通过商业安排防范的,宜作为商业风险由对方承担。
若同意有限纳入,可以要求对方同时承诺采取合理替代措施并履行通报义务,使免责与努力义务相对应。
谈判中还可以争取对持续性事件的处理作出安排,例如约定事件持续超过一定期限后的协商启动机制与协商期限。有明确的启动条件,双方就不必在事件发生后另行讨论是否应当坐下来商谈。
四、谈不成时的处理
若在范围上难以达成一致,可以考虑以损失分担机制替代部分免责安排,例如约定事件发生后双方各自承担已发生的成本,并共同协商后续履行。以分担替代免责,往往更容易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