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免责与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一、为什么要评估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条款虽然在多数合同中属于通用条款,但不同交易受其影响的程度差别很大。评估的意义在于判断一旦发生外部事件,本方的履行会受到多大冲击,以及据此应当在合同中作何安排。
评估的结论会影响履约保障的设计。风险较高的交易,可以考虑增加备用方案、分散供应来源或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
二、三类需要评估的暴露度
第一,地理暴露度,即履行是否集中在特定区域,例如单一产线、单一仓库或特定港口。第二,依赖暴露度,即是否依赖特定的上游供应商、运输通道或关键人员。第三,时间暴露度,即履行期限的紧张程度,期限越紧,外部事件造成的影响越大。
三类暴露度中,依赖暴露度往往最容易被忽略。单一供应商的停产可以造成整个履行的中断,而其在订立时并未被当作风险考量。
三、对对方暴露度的核查
本方不仅应当评估自身的暴露度,也需要了解对方的情况。对方的履行若高度依赖某一环节,一旦中断可能直接影响本方的安排。核查可以通过公开信息、行业渠道与必要的函询进行。
若对方暴露度较高而缺乏备用安排,可以在条款中要求其提供应对措施说明,或约定其应及时通报风险变化。
评估结论还可以转化为履行方案的一部分,例如在关键环节设置备用安排、在合同中约定风险通报义务。把评估的结果落到具体安排上,才算真正发挥了尽调的作用。
评估时还应当关注合同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是否完整,例如是否包含通知时限与证明形式。约定不完整的,可以在签约前提出补充建议。
四、结论与建议
结论应当写明主要的风险点、可能的应对措施与建议在合同中补充的内容。例如建议增加风险通报义务、约定替代履行安排或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