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约定与司法调整):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请求增加的情形与举证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主张时应当提交损失的证明材料,说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构成与数额,并说明约定标准与损失之间的差距。材料越充分,获得支持的可能越大。
增加请求的幅度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匹配,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二、请求减少的应对思路
对方请求减少违约金时,本方应当从两个方向应对:一是论证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相当,例如提交损失核算与相关凭证;二是说明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与商业背景,例如其系明知而故意违约,或违约行为具有反复性。
对「过分高于」的判断,可以提交行业惯例与本方的举证成本材料,说明约定标准的合理性。
三、举证责任的处理
主张调整的一方通常需要就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方作为守约方,可以主动提交损失材料,帮助审理者形成对损失规模的判断,从而支持约定标准的合理性。
若本方已就损失申请鉴定或评估,应当说明其对约定标准的印证作用。
在程序进行中,本方应当保持主张的一致性。若在不同阶段对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作出不同表述,容易被对方抓住矛盾点质疑。庭前统一口径,是准备工作中不可省略的一步。
在程序进行中,本方应当保持主张的一致性。若在不同阶段对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作出不同表述,容易被对方抓住矛盾加以质疑。庭前统一口径,是准备工作中不可省略的一步。
四、与解除、赔偿主张的配合
违约金主张可以与解除合同、损失赔偿一并提出,但需要按约定与法律的关系处理,避免重复计算。可以按主张的先后作出说明:先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