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约定与司法调整):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固定数额写法
固定数额写法的表述是「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干元」。这种写法简便明确,适用于违约后果较易估算、金额不大的交易。缺点是可能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在争议中面临调整的可能。
采用固定数额时,宜同步说明该数额的参考依据,例如系根据预计的损失测算确定,为条款的合理性提供基础。
二、比例写法
比例写法通常表述为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适用于违约影响与合同规模直接相关的情形。比例写法应当明确计算基数,是合同总价还是相关部分价款,避免在适用时产生分歧。
对分期履行的合同,可以约定按未履行部分的金额计算,使责任与违约范围相对应。
三、按日计算写法
按日计算适用于迟延履行,例如每日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几计算,并可以设置累计上限。按日计算能够形成持续的压力,促使其尽快履行。设定上限可以避免计算出的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上限的设置应当结合履行的可能周期,避免因周期较长而使上限过早触顶而失去约束作用。
无论采用哪种写法,都应当注意计算基数的明确。是按合同总价、未履行部分金额还是相关部分价款计算,差异可能相当明显。把基数写清,可以避免在适用时出现截然不同的理解。
四、计算方法约定写法
该写法不直接约定数额,而是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例如按替代交易差额加费用计算。此种写法更贴近实际损失,在争议中较易获得支持,但需要在主张时提供计算依据。
四种写法可以结合使用:对确定的迟延情形的按日计算,对质量类的约定计算方法,并设置一条兜底条款处理未列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