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赔偿范围与可预见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为什么要争取把损失范围写明
赔偿范围直接决定本方在争议中能主张多少。把范围写明,可以让双方在缔约时就对最坏情形有共同预期,也能减少事后就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而产生的争执。谈判中提出这一议题,属于正常的条款完善,而不是对对方的不信任。
争取时可以把本方最可能遭受的损失类型逐一列出,例如替代采购的价差、停工期间的费用,说明这些损失与交易本身密切相关,因而是可以预见的。
二、三项可以争取的具体安排
第一,明确替代交易的费用可以计入损失,并约定替代交易的实施条件,例如在对方逾期达到一定期限后即可另行采购。第二,约定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例如按合同价与市场价的差额计算。第三,对难以量化的损失约定估算标准,例如按日损失的计算口径。
三项安排的共同点是把不确定的损失变为可以计算的数额,便于本方在必要时主张,也便于双方评估风险。
三、对方主张设置责任上限时的应对
对方要求设置责任上限时,可以争取三个条件:上限的水平足以覆盖主要风险、关键义务的违约不受上限限制、超出部分以担保或保险补充。三个条件谈到位,上限条款对本方的实际影响就可以控制。
若对方坚持较低上限,可以相应调整本方对交易条件的要求,例如提高预付款比例或缩短账期,使风险与收益保持平衡。
谈判中还可以争取对方就关键事项作出书面确认,例如确认知悉本方的使用安排与相应的损失影响。书面确认在日后论证可预见性时能够发挥直接作用,是成本较低的安排。
谈判中应当注意对方对损失范围的接受度,避免提出明显超出可预见范围的类型。切合实际的安排更容易在争议中获得支持,也更容易在谈判中达成一致。
四、谈判记录的留存
谈判中关于赔偿范围的讨论,应当通过邮件或会议纪要固定下来,写明双方对损失类型的理解与共识事项。此类记录在日后主张可预见性时,可以作为缔约背景的佐证,具有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