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赔偿范围与可预见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赔偿能力是尽调的落点
损失赔偿最终要靠对方的财产来实现。尽调时除了核查对方是否可靠,还要评估一旦发生违约,本方可能主张的损失规模以及对方能否承担。两项结合,才能判断这笔交易的风险是否可接受。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对方规模较小、资产有限,而本方可能遭受的损失远高于其承受能力。此时应当把重点放在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赔偿。
二、需要核查的三项内容
第一,对方的资产与责任承受能力,包括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主要资产与对外担保。第二,本方的潜在损失规模,包括投入成本、替代交易差额与业务中断影响。第三,合同是否对赔偿范围作出约定,例如是否排除可得利益或设置责任上限。
三项内容相互关联:对方承受能力低而本方损失大的,应当在合同中强化担保安排;合同已设置责任上限的,应当评估上限是否足以覆盖主要风险。
三、损失测算的基本方法
损失测算可以从三个方向进行:一是本方已投入的成本,按凭证据实计算;二是替代方案的差额,即另行采购或销售产生的价差与费用;三是业务中断影响,例如停产期间的费用与收益减少。测算结论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注明假设与依据。
测算时应当注意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超出对方订立时能够预见范围的损失,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因此测算中宜区分可能获得支持与难以获得支持的部分。
测算结论还应当纳入交易决策文件,作为定价与风险控制的参考依据。把损失测算与报价、账期和担保条件联系起来,决策就不再只依据对方的资信印象,而是有相对具体的数据支撑。
测算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可以量化的损失与难以量化的损失,并把后者的处理方式单独说明。区分清楚,后续在条款安排与谈判中就能有的放矢。
四、结论如何应用
结论应当写明本方在各主要违约情形下可能的损失区间,并据此提出条款与担保的建议。把风险量化之后,谈判中的取舍才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