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与重新协商):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建立合同跟踪机制
长期合同签订后应当纳入定期跟踪,把基础条件的变化作为固定观察项。跟踪可以由业务人员定期填报,把价格、政策与许可的变化情况记录在案,形成连续的信息积累。
跟踪的成果在于早发现。许多情势变更争议最终演变为对抗,原因往往是发现太晚、材料不全。定期跟踪可以把应对的时间点前移。
二、预案应当覆盖的内容
第一,变化识别,即哪些事项属于应当观察的基础条件。第二,影响测算,即变化发生后如何快速计算影响。第三,内部决策流程,即由谁评估、由谁决定是否提出协商。第四,沟通与留痕要求,即如何向外提出并保留记录。四部分构成完整预案。
预案中可以预设若干情景,例如成本上升一定幅度、政策发生特定调整,并对应准备沟通口径与测算模板,以便变化发生时迅速启动。
三、条款库的维护
把不同类型的调价与协商条款整理成条款库,供起草时选用。条款库应当定期更新,把履行中形成的经验与争议中得出的教训转化为新的表述,保持其贴近实际。
条款库的使用应当配合简要说明,讲清各条款的适用条件与注意点,减少误用。
跟踪机制还可以与财务预算衔接。把长期合同的成本变化纳入预算的定期调整,可以在财务层面及早反映影响,为是否启动协商提供决策参考。
建议在年度回顾中检视长期合同的跟踪记录是否完整、预警是否及时、协商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检视结论形成记录后,作为下一年度完善机制的依据。
四、回顾与改进
建议每年对长期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一次回顾,检视跟踪机制是否运转、条款安排是否有效、是否出现过应当预警而未预警的情形。检视结论形成书面记录,作为下一年度改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