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与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明确中止的权利与条件
条款可以约定: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丧失履行能力情形的,有权中止履行并书面通知对方。把法定情形与合同条款对应起来,行使权利时依据更为清晰。
同时可以约定对方应当在本方要求后一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并明确担保的形式与数额要求。条件具体,争议空间自然缩窄。
二、通知与送达条款的配合
中止履行依赖通知的到达,因此通知与送达条款是配套设置。条款应当约定通知的方式、送达地址与视为送达的规则,并明确地址变更时的处理方式。送达安排清楚,中止的意思表示才容易证明已经到达对方。
对电子邮件与即时通讯方式,可以约定以特定邮箱或账号为准,避免因使用个人账号沟通而在事后难以确认。
三、恢复与解除的衔接
约定对方在补正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本方应当恢复履行;逾期未补正的,本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衔接条款写清楚,可以使本方在解除时不至于因程序瑕疵而被质疑。
还可以约定中止期间本方的保管与维护义务及其费用的承担方式,明确责任边界。
条款中还可以约定中止期间的费用承担方式,例如仓储、保管与维护费用由何方负担,以及恢复履行后如何结算。长期中止的情形下,这类费用往往数额不小,事先约定清楚可以避免在后续处理中另行争论。
对中止期间的风险分配,条款还可以约定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方式。风险归属明确,长期中止的情形下就不会因意外事件而衍生新的争议。
四、避免的表述
不宜写入「一方认为对方存在风险的即可中止履行」之类的表述。此类条款赋予的判断空间过大,可能被认定与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符,也难以在争议中获得支持。稳妥的做法是把法定情形具体化后写入,保留必要的事实依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