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与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刹车条款的价值
对先履行方而言,中止履行的权利相当于一个刹车。谈判中争取这一权利,比事后追索更能降低实际损失。谈的时候可以把它与价格一并讨论,说明本方需要以此控制风险敞口,因而在报价上不能进一步让渡。
刹车条款的谈判重点不在文字,而在条件的具体化。条件越具体,实际可用的空间越大;反之,笼统的表述在需要时往往用不上。
二、三项具体化的争取点
第一,把触发情形具体列举,并明确证据的形式要求。第二,约定通知方式与送达地址,使中止的意思能够有效到达。第三,约定对方提供担保的期限与形式,让补正具有可操作性。三项争取到位,条款才具备实用价值。
谈判时可以把本方愿意在价格或交期上作出的让步与这三项挂钩,形成清晰的交换关系。
三、对方可能的顾虑与回应
对方可能担心本方随意中止,影响其生产安排。对此可以在条款中约定中止应当基于确切证据、书面通知并给予合理补正期限,同时对无正当理由中止的情形约定相应责任。双向约束的安排更容易被接受。
也可以约定争议期间的处理方式,例如由双方共同确认的机构对证据作初步核对,以减少中止引起的即时冲突。
谈判时应当注意保留证据的可行性。可以约定双方对关键事项的沟通采用书面方式,或约定将电子往来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约定明确之后,将来需要证明当时的事实时就相对容易,不必依赖难以固定的口头陈述。
谈判时可以向对方说明,中止条款的设置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本方行使权利需以确切证据为前提,对方也可以据此要求本方谨慎行事。对等的说明更容易获得认同。
四、谈不成的替代方案
若对方不接受中止条款,可以考虑提高预付款比例、缩短交付批次或引入担保,把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条款转移到交易结构上。结构性的安排往往比条款更容易达成共识。